农业投入品生产与销售
2016-06-29

农业投入品生产与销售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农业投入品生产与销售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兽药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2、人员管理

1)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3)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4)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5)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3、场地要求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2)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3)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4)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5)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6)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7)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4、制度建立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5、采购与入库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2)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3)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与进货单不符的;

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质量异常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6陈列与储存

1)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2)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3)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或辖区农委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农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农委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SP整改情况审核表;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4、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证件及复印件;

5、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6、制度文本。

(五)其他

办公地点:市健康东路61号,联系人:何帆,电话:0517-83910910

二、农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江苏省种子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主要农作物大田用种商品种子生产。

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3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5仓储设施设备: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6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8质量控制: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种子生产: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不得生产假、劣种子;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1、适用范围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注册资本: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3、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检验设施: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5、加工设施设备: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6、仓储设施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7、营业场所:固定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如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不得经营假、劣种子,不得经营的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不得经营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不得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应当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备案;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不得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不得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不得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不得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不得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不得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

普通林木种子生产行政许可: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6、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②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7、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不得生产假、劣种子;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普通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②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6、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不得经营假、劣种子,不得经营的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不得经营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不得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应当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备案;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不得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不得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不得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不得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不得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不得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

(三)办理流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或辖区农委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农委指定2名以上种子管理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辖区农委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申请:申请人到淮安市农委网站或江苏林业网下载《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或辖区农委受理窗口。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到期申请的提供原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同类作物品种的,提供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原件;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检验等设施设备清单、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产权证明复印件;仓库、晒场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如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和实景彩色照片;

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种子生产安全隔离措施和生产条件说明、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证明、制种要点等相关材料;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4项和第3项规定的种子检验、贮藏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规定材料,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到期申请的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3、资金证明材料

4、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申请材料封面应注明申请事项(良种、普通、苗木、种子),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和页码,按照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员条件、品种说明、设施设备、生产基地条件等顺序组织材料,用活页夹装订成册。提供的设施设备等彩色照片应标注名称、地点及面积等,并与相应的产权证明一一对应,提供的材料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照片和复印件清晰可鉴,申请表不得涂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资金证明材料

4、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申请材料封面应注明申请事项(良种、普通、苗木、种子),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和页码,按照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员条件、品种说明、设施设备、生产基地条件等顺序组织材料,用活页夹装订成册。提供的设施设备等彩色照片应标注名称、地点及面积等,并与相应的产权证明一一对应,提供的材料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照片和复印件清晰可鉴,申请表不得涂改。

(五)其他

种子站办公地址:市健康西路59号,联系人:黄秀华,电话:0517-83651776。林业站办公地址:大治路青莲巷9号,联系人:吕克,联系电话:0517-83661656

附件下载:农业投入品生产与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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