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和零售、保健品批发和零售、酒批发和零售
2016-06-29

食品、保健品和酒批发和零售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食品、保健品和酒批发和零售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酒类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2、准入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经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3、现场核查要求

通用要求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a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b、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c、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d、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e、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f、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a、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b、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

c、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3)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4)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5)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1)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2)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3)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4)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5)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

7)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4、制度建立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制度建立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

4、审查、发证:经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并于10日内打证送达。不符合要求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5、申请人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后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要求守法经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目录;

8、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9、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或直接咨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市南昌北路502号,电话:80888023

附件下载:食品批发和零售、保健品批发和零售、酒批发和零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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