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服务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农机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
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④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⑤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⑥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9〕6号),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条件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颁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并报省局备案。
5、《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苏政办发〔2009〕123号)第十条第二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4、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6、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预约办件。
2、受理:申请人提交必备报批要件。窗口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补正。
3、审核:现场核查不合要求,不予发证;现场核查符合要求,批准通过,准予发证。
4、发证:通知申请人领取《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书》。
5、承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全程最短时限4.5个工作日办结。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需资料如下:
1、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并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拥有1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和停放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
5、拆解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
6、拆解场地消防设施清单。
(五)其他
办理地点: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市农机局监察室:83640060。
二、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按《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审定条件》(苏农机管〔2007〕31号)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点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等要达到相应申请等级条件,即可申领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预约办件。
2、受理:申请人提交必备审批要件。窗口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补正。
3、审核:现场核查不合要求,不予发证;现场核查符合申请的相应等级条件、标准,批准通过,准予发证。
4、发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5、承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全程最短时限3.5个工作日办结。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需资料如下: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其他
办理地点: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监督电话:83640060。
附件下载:农机服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