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经纪代理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文化、娱乐经纪代理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省文化厅关于下放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演出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苏文市〔2014〕26号);
4、《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淮政发[2015]173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固定的办公地点;
2、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港澳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省文化厅关于下放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演出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苏文市〔2014〕26号);
4、《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淮政发[2015]173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6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4)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文化、娱乐经纪代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