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歌舞厅、电子游艺等)
2016-06-29

 

娱乐场所(歌舞厅、电子游艺娱乐)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娱乐场所(歌舞厅、电子游艺娱乐)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

4、《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辖区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文化行政部门派出2人以上行政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

4、《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所属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可直接到文化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辖区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的,受理后再上报省文化厅。

3、现场核查: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9)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娱乐场所(歌舞厅、电子游艺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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