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及经纪代理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体育及经纪代理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游泳项目: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滑雪项目: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潜水项目: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05);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攀岩项目: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辖区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辖区体育主管部门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体育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30日内进行反馈。体育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申请表;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照原件);
4、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经营器材、设施的出厂合格证,或质监部门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6、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救护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对照原件提供证书复印件);
7、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对照现场勘查,附文字材料说明和现场勘查照片);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182012。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批准证书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辖区体育主管部门领取《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材料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其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3、审核批准:县区体育局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书;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182012。
附件下载:体育及经纪代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