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6-06-29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及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所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文化行政部门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所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文化行政部门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我局批准该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

变更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重要内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变更前后文物部门批准的文物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文物保护专家论证意见书。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文物商店设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文化厅。

3、现场核查:文化厅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

2、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

3、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有工商部门意见的工商申请登记表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

7、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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