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表演场馆
2016-06-29

艺术表演场馆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艺术表演场馆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5、《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6、《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港澳台在内地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辖区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港澳台在内地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到市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和港澳台在内地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艺术表演场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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