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创作与表演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文艺创作与表演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5、《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6、《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7、《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8、《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设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辖区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设立,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文艺创作与表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