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和制作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和制作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电视剧管理规定》;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规定。
2、申请材料填写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可信。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省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4、股东的相关材料(若企业股东含有非自然人,需提供下一级股东的相关材料,直到追溯到自然人为止;若是股东情况复杂的上市公司,需提供前5大股东的相关材料,);
5、无外资承诺书;
6、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不少于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7、办公场地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等);
8、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三、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3、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四、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已代理发行电影的委托证明;
4、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 100、广播、电视;101、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102、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