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出版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音像制作单位设立申请表》;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还应当符合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参照设立复制单位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关于设立××复制单位的申请;
2、复制单位设立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设备清单。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申请表》;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出版业(部分前置审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