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
2016-06-29

出版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出版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音像制作单位设立申请表》;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还应当符合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参照设立复制单位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关于设立××复制单位的申请;

2、复制单位设立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设备清单。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申请表》;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出版业(部分前置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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