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县(区)环保部门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书面申请;
2.县(区)保护部门审批(受理-公示-审查-审批);
3.符合条件的授予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提交材料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2、基本材料: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3、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1.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地点;各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排污口位置的位置等)。3.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各分类区占地面积、贮存物品名称及相应的防护设施等信息。4.处理场地区域分布的说明及相应区域的照片,说明包括各区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途及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5.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6.详细描述处理工艺及操作要求,包括工艺流程图、产污环节和文字说明等信息。7.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8.主要处理设备处理对象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9.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10.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
4、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1.运输车辆的照片及文字说明。2.运输车辆牌照证明复印件。3.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受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4.场内搬运设备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5.包装工具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6.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的专用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7.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监控设备的详细参数、设备数量、监控点位置、存储介质容量及保存期限等情况。8.电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地磅数量、量程、场区分布情况等信息。9.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11.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等;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出具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复印件。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1.详细说明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危险特性、数量。2.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4.样品室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及不能自行处理的元(器)件、(零)部件等信息。5.详细描述日常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噪声等定期监测,使用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应当对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企业自行监测的,应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并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6.详细描述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7.详细描述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防护措施。
6、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1.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3.与所处理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操作手册。4.详细描述人员培训制度。处理企业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类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3)火灾或爆炸的应对;(4)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5)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如培训记录等。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环保局辐射与固废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77号,联系电话:83655482。
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第19项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附件1第10项: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委托经营单位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流程
1、县区初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初审;
2、受理:县(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受理公示(7个工作日);
3、拟审批:省辖市环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拟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
4、发放许可证和企业承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发放许可证。企业作出承诺。
(四)提交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表》,包括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和省辖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意见;6、试运行的应提供试运行核准文件;7、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项目未验收的可不提供);8、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9、申请单位于3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材料;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11、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12、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13、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14、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15、处置、利用工艺说明;16、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1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18、环境监测方案;19、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20、委托监测协议;21、人员安全、环保培训方案;22、持证上岗情况;23、事故应急预案;24、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意见;25、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26、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2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2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档(word格式);29、监测方案电子档;30、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环保局辐射与固废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77号,联系电话:83655482。
附件下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