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管理业
2016-06-29

水利管理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水利管理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如下事项:

一、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资历和信誉

1)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良好的信誉。

(二)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

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

1)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

2)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

3)配备有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1)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2)参加过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勘查—批复。(乙级资质: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甲级资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2号:)

(四)提交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资质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资质申请表附件目录:

1)申请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或注册的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更名的应附相应证明);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3)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须盖公章);

4)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5)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与资质申请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聘用合同或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及论证工作的上岗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技术人员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第一批资质申请单位暂不提供;

6)单位主要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单位成立时间超过20年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7)已获其他有关资质的复印件(可空缺);

8)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证明复印件(可空缺);

9)信誉评估证明复印件(可空缺);

10)业务成果审查及成果水平证明。包括参加有关标准、规范、定额编制及项目咨询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

11)申请单位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机构的证明。

(五)其他

乙级资质由省水利厅核发,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甲级资质由国家水利部核发,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2号,联系电话:010-63203632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3、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4、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5、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7、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8、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9、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10、《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1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1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住建局审核人员对该企业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等进行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许可,颁发资质证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核人员。

(四)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路150号,联系电话:83888560

 附件下载:水利管理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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