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租用设施的不得少于10年;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数量与收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收养对象1:3);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相关材料。
2、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附件二),列明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
3、现场核查: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及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证明、个人简历、无刑事犯罪证明等;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1、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民政局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106号,联系电话:83605344。
附件下载:养老服务(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