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医院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符合一定要求的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开展放射不同类别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不同类别诊疗设备。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的放射治疗项目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5、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受理:资料齐全;
3、现场核查:对照《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放射诊疗卫生许可的决定。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7、复核要提供本校验周期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0879。
附件下载:医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