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从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行业的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2、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5、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6、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7、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9、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10、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同时办学应具备相应条件,相关依据为: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2、《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指标体系》;
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5、《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6、《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7、《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8、《幼儿园工作规程》;
9、《幼儿园管理条例》;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11、《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注: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等办学时所需具备条件相关依据同上。
三、办理流程
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教育局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合格、齐全。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宜。 聘请专家实地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报局务会研究,将局务会意见和专家意见一并报淮安市人民政府 审 查 决定 接受市政府的批复,并告知申请人 转达市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注: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区负责。
四、提交材料
1、淮安市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
2、淮安市筹设/正式设立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
3、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4、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5、拟任(或变更)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7、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
8、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教育局中教处或职社处联系。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北五楼,联系电话:83664428(中教处),83666417(职社处)。
附件下载: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