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经营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燃气供应经营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与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经营许可部分: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需要充装设施应该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符合消防等安全的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体数量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许可部分:
1、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规划要求;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管理、技术、作业人员(Ⅰ级站4人、Ⅱ级站3人、Ⅲ级站2人)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详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6条)
4、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辖区燃气管理办公室领取《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住建局指定2名以上勘查人员会同当地燃气办对该企业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经营许可部分: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3、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复印件1份);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
5、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7、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复印件1份)
8、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复印件1份)
9、申请条件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复印件1份)
10、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加气站提供);(复印件1份)
11、安全评价报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需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审查通过,报告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内)(复印封面和评价结论内容1份);
12、在有效期内的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许可部分: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3、资产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并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
4、站点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明(具备化工、燃气专业技术员职称)(原件);
5、站点设施的核准文件(如浓度报警仪合格证、灭火器合格证、防爆电器合格证等)(复印件1份);
6、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营业制度抢险设备(应急车辆、沙、灭火器等)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668554。
附件下载:燃气供应经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