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生产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燃气生产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燃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燃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燃气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燃气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燃气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燃气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燃气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燃气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燃气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15、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安监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市安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收到补正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安监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安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企业负责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办理: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市安监局3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