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生产、供应
2016-06-29

热力生产、供应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热力生产、供应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集中供热范围内锅炉新建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并经节能、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锅炉,现有的锅炉应当限期淘汰。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集中供热范围内锅炉新建。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具前期工作函-出具核准意见

四、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节能审查文件(征地项目需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规划区域内的项目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385
附件下载:热力生产、供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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