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
2016-06-29

矿产资源开采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一、采矿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直接到窗口申请或邮寄申请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3、审查: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决定:依法在受理后9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按规定标准收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在网站公开。

(四)提交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地图);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采矿权申请报告;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9、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0、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1、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联系。地址:淮安市开发区厦门路6号,联系电话:89000692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或到安监部门索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区安监部门核实后,报市安监局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3、现场核查:淮安市安监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安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企业负责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办理: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淮安市安监局3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安监局审查发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联系咨询。地址:淮安市翔宇大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110
       附件下载:矿产资源开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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