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外劳务派遣(合作)服务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国(境)外劳务派遣(合作)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通知》。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2、申请要求
企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3、管理要求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3)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8)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
4、经营终止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
3、审核。申请材料经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发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四、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三名以上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简历证明等材料。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文、英文)、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含应急处理机构、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
7、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8、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9、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