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人力资源、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职业中介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
2、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3、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受理:相关处室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3、核查:相关处室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审核。
4、承诺:核查后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提交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四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从业资格证;
5、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7、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资源开发科联系。地址:市韩泰南路16号淮安市人力资源市场4楼,联系电话:83612120。
二、人才中介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不少于10万元的备用金;
2、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3、有4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受理:相关处室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3、核查:相关处室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审核。
4、承诺:核查后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提交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四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从业资格证;
5、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7、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地址:行政中心北四楼417室,联系电话:8364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