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
2016-06-29

知识产权服务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专利代理条例》;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组织形式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2、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6、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7、退休党政领导干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退休党政领导干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取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证明。

除上述列举的条件外,专利代理机构还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的其他规定。

三、办理流程及提供材料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如实填写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上传由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字的合伙协议书或者公司章程电子件;

3)下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传签字或者盖章后的电子件。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应当上传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人律师执业证的电子件。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上传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证明的电子件。

2、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

申请设立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如实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2)上传由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字的修正后的合伙协议书或者公司章程电子件;

3)下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传签字或者盖章后的电子件。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的,还应当上传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电子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的,还应当上传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电子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还应当上传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变更批复电子件和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电子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变更的,还应当上传每个新加入双证人员的律师执业证电子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或者负责人变更的,还应当上传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电子件。

四、法律责任

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事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撤销机构或者撤销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处罚。申请审批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相关不诚信记录将被关联至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五、其他

具体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ipo.gov.cn/zldlgl/

附件下载:知识产权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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