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2016-06-29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5条;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第六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人所需具备的条件:

1、营业执照;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2、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四)提交材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11日起废止);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联系。联系电话:83655979

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2条;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11条、第13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2、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

3、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2、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安装资料,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发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回复书。

(四)提交材料

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联系。联系电话:83655979

三、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35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7条;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2、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发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提交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联系。联系电话:83655979

四、起重机械设备拆除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2条;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11条、第13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单位资质证书;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3、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拆除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2、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拆除资料,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发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告知回复书。

(四)提交材料

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拆除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拆除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拆除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拆除合同及拆除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拆除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联系,联系电话:83655979

 附件下载: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doc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 电话:0517-83605243  电子信箱:bwb@huaian.gov.cn
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技术支持:淮安市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苏ICP备05001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