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 车 租 赁 行 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汽车租赁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2、《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依法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租赁车辆应当由申请人自有,且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数量在10辆以上;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面积最小不少于20平方米;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面积至少可供一次性停放2辆租赁车辆;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机务安全管理人员、租赁业务人员等,人数至少为2人;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窗口提出,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经营场所、人员、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己聘用人员清单;
3、租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4、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管理、承租人核查和安全告知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汽车租赁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配发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籍地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4、车辆照片二张(附电子照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汽车租赁经营许可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0517-8390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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