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保 护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安全保护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中、公安部令第12号)
3、《江苏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警务公开制度》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5、《江苏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生产以下十种产品需报公安机关审批:
(一)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包括有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汽车防盗报警器、无线传输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接触式和感应式报警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
(五)防盗保险柜(箱)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产品代号05)
(六)机械防盗锁包括防盗安全门专用锁、汽车防盗排档锁;(产品代号06)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楼寓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产品代号07)
(八)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安全门、金库门;(产品代号08)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报警器、报警触发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代号10)
其中,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其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申请条件为:
1、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6、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8、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办理程序见《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公安部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生产登记批准书向市政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受理:市公安局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接收凭证》并提交至省公安厅进行复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
3、审核:省公安厅复审合格后,批准登记。
四、提交材料
企业按所生产产品的型号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的生产登记申请书。企业同时申请登记几个型号的产品时,应分别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领取。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法定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由公安部授权产品检测范围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对于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具体分如下三种情况:
1、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防产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两个安防质检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防盗安全门可由公安部重新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
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防产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两个安防质检中心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为依据。
3、安防新产品应出具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在生产登记批准书一年后进行年检时,要按以上(1)、(2)要求办。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