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2016-06-29

特种设备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特种设备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

4、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向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5、审批发证:申请材料符合的准予发证。

(四)提交材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7、质量保证手册;

8、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联系电话:83888569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或辖区市场监管局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核申请材料,质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发证:申请材料符合的准予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4、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5、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6、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联系电话:83888569

 
附件下载:特种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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