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畜禽屠宰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制造环节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畜禽屠宰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需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请示省农委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2、人员要求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取得排污许可证。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8)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物,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防疫兽医检疫的要求,有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备有必检项目应当具备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以及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设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舍、急宰间和病死猪、肉类无害化处理以及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地面、墙裙要使用无毒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的材料。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屠宰工人和取得合格资格的检疫、检验人员。
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还应当具备麻电设备、屠宰机械、冷藏、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已经设置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
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出场肉类产品承担责任。屠宰场必须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由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在场内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6、生猪屠宰后必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对胴体、内脏、头蹄对照检验,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巴及各种病灶,不带毛、不带血、不带污染物。
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严禁出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8、屠宰场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管理制度。对生猪进场、屠宰、检疫检验情况及检出的病害肉品及其处理进行登记,发现生猪疫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凡经营肉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不得购进和销售病害猪肉、变质肉、灌水内及其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
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11、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农委屠管处提交申报材料。
2、现场核查:市政府组织市农委、市环保局进行验收,农委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3、受理:经现场核查,符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的,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提交材料。市农委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名称核准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屠宰厂(场)需符合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定点厂(场)的设置规划,市政府征求省农委意见后出具的同意建设的申请批复。
5、发改委项目批复备案确认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排污许可证;
7、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水源资料和水质质检报告;
9、屠宰场建设设计规划平面图;
10、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屠宰加工设备、检验设备、化验室设备、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载工具设备清单及简要照片;
11、从业人员健康证、肉品检验员合格证
12、有关屠宰程序、卫生、检疫、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13、现场实地验收材料,企业自查表、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等。
五、其他
办公地点:淮安市健康东路5号农委 联系电话:83934703
附件下载:畜禽屠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