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
2016-06-29

计量器具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计量器具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资格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专项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商品量检测。

2、具备固定(或移动)的计量检定/校准/商品量检测的工作场地,工作环境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3、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溯源要求,取得计量管理部门的计量标准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用于检定/校准/商品量检测的设备(包括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4、检定/校准/商品量检测的人员,符合《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了有效的检定/检测员证。

5、建立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计量法制要求,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保证对计量检定/校准/商品量检测的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的控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质监局窗口或辖区市场监管局领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核申请材料,质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发证:申请材料符合的准予发证。

(四)提交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副本;(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3)申请机构法定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证明副本;对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由法定人代表的委托书文件。

2、《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3、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4、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5、《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6、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7、《考核项目表》。

8、申请检定/校准项目的计量标准一览表。

9、计量检定员持证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联系电话:83888569

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新建标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考核: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有关要求;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或辖区市场监管局领取《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核申请材料,质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发证:申请材料符合的准予发证。

(四)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6、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查提供);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查提供);

9、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查提供);

10、《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查提供);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查提供);

1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查提供);

1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查提供)。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联系电话:83888569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

2、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应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需要,承担出厂检验的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验)员证》;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备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或辖区市场监管局领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核申请材料,质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发证:申请材料符合的准予发证。

(四)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的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计量检定(验)员证》复印件(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至少两人以上);

4、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考核报告;

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复查提供)。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联系电话:83888569

附件下载:计量器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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