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及加工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林木采伐及加工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如下事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2、人员管理
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同时应提供申请书、林木权属证明、作业设计书、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身份证明等。
3、场地要求
按照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面积、范围、强度和采伐方式采伐林木。不得超范围采伐。
4、制度要求
建立台账,完整保存凭证资料。
5、设施要求
(1)采伐人员进行采伐要落实安全设施,做到安全采伐。(2)注意控制树到方向,保护好保留木。(3)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4)在集材过程中,尽量避免损伤保留木和林下植被,(5)采伐完成后,要做好清理工作。
6、林木准入
林木采伐后,要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检疫证明到林业部门开具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才能进入市场合法流通。
7、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8、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所需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提出查验意见。
3、公示:对拟办理采伐证的林权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林权所在地及村(组)信息公示栏,林权涉及两个以上村(组)的,应分别在相应村(组)同时公示,公示期为工作日5天。公示应按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格式,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采伐理由、林权基本信息(位置、面积或株数、林种、树种、树龄等)、公示起止日期、发证机关、公示举报电话等。
4、发证: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采伐森林、林木申请书;
2、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森林、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3、拟采伐地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应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证明;
5、个人申请采伐的,应具有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法人单位申请采伐的,应具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非法人单位或组织申请采伐的,应提供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
6、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还需要提供伐前公示材料或参加集体林改的股民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7、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和低效林分改造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面积超过60亩)和公益林等级证明;
8、采伐松木的,还应提供《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江苏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
9、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五)其他
办公地点:市健康东路5号,联系电话:0517-83902296。
二、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人员管理
用地单位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场地要求
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规定的林地范围进行实施,不得超范围占用。
4、制度要求
建立台账,并形成书面材料。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5、设施要求
用地单位的建设工程在施工中要尽量减少工程建设对周边生态资源的影响。使用期限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植被。
6、用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所需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提出查验意见。
3、发证:经现场核查无异议,4个工作日发放临时使用林地批文。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提出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
5、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6、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即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用地单位为法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地单位为非法人单位或组织的,提供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五)其他
办公地点:市健康东路5号,联系电话:0517-83902296。
三、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进行木材加工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2、人员管理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场地要求: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有加工、经营设备和规范的消防设施。
5、要建立用材台账,完整保存来材凭证。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7、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10、具有完备的木材加工机器设备和规范的消防、防尘等安全设施。
11、产品销售
木材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木材运输储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进入市场到购买者手中产品的完整性,并建立好产品售后服务平台。
12、产品退市
木材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退市制度,发现其生产的林木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应立即停止生产,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办证的单位、个人按照木加工许可办证所需申报材料要求,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3、办理:经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当场予以办理木加工经营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提交申请报告,列明经营性质、地址、方式、规模、生产销售计划等。
2、填写《江苏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不使用有松材线虫病的松木及其制品承诺书。
7、县区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出具的《木材加工企业新(换)发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表》或企业出具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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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木材运输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进行木材运输的个人和单位。
2、人员管理
申请木材运输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林业部门开具木材运输证。
3、场地要求
有临时提供木材存放的场地。
4、制度要求
建立台账,完整保存运输凭证。
5、设施要求
(1)木材运输者要落实安全设施,做到安全运输。(2)从木材运输起点到终点下放木材要注意安全,规范木材堆积,并用物件固定堆积木材,防止发生事故。
6、林木准入
木材经过核发木材运输证,通过合法运输,可以进入市场流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办证的单位、个人按照木材运输办证所需申报材料要求,到县级林业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3、办理:经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当场予以办理木材运输证。
(四)提交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其他
办公地点:市健康东路5号,联系电话:0517-83902296。
附件下载:林木采伐及加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