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盐及盐加工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制盐及盐加工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制盐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第八条。
2、《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正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修正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修正发布)第十九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备法人资格;
2、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3、生产设备先进、齐全,工艺流程合理;
4、严格按生产工艺、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生产,配备有合格的化验、检测人员;
5、产品业经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食用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业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生产液体盐的企业,已落实相应的用户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办理人员当场受理登记。
3、现场核查:办理人员材料初审、现场查看,时限5天;领导审批3天;报省审批2天。
4、承诺:结果反馈各企业,归档,10天内办结。
四、提交材料
1、制盐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企业土地使用权证书;
4、采矿许可证;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评估报告;
6、消防部门安全检查相关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电子版)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0517-8388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