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上填报申请表、扫描上传系统中所需材料的原件。
2、窗口人员对申请人在系统中上传的材料与其提供原件进行比对,上传材料齐全并与原件一致的点击上传省厅,不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四)提交材料
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所要求上传的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窗口联系。联系电话:83888354。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营销项目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已办理好营业执照;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3、有注册资本;4、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5、配有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6、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营销代理协议。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备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证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网上行政审批: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流程审批,流程结束后发放备案证明。
(四)提交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淮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3、固定服务场所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原件,复印件);4、注册资本;5、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原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7、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办理代理营销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淮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营销项目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备案证明(复印件);4、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营销代理协议(原件,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560。
附件下载:房地产中介服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