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房地产预售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5、《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多层达二层以上、高层达四层以上且不少于总层数的1/4),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辖区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住建局指定2名以上勘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进度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预售商品房申请书(原件);
3、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4、测绘报告(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土地抵押需提供银行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明及他项权证);
7、施工合同(复印件)★;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预售款监管信息反馈单(原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2、申请预售的每幢商品房施工进度证明(以现场察看为主,形象进度多层达二层以上、高层达四层以上且不少于总层数的1/4)
1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内容(复印件)★
14、物业前期服务约定(复印件)★(样本合同最后一页内容,企业所在区域开发主管部门分管物管处室认可)
15、项目总平面图(规划签章)及分层平面图(施工蓝图)复印件;
16、相关规费收取证明(城建收费部门出具证明;企业所在区域相关收费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附缴费凭证。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561
二、房地产开发三、四级等级资质的核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
4、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2001]250号第五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注册资本。三级不少于800万元;四级不少于400万元。(验资证明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的80%以上,且土地使用权、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交通工具、无形资产不得作为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资本金)。
2、人力资源。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三级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四级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上述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退休年龄,且不得在我市其它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
3、经营时间及业绩。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其他。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辖区住建部门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核查:市住建局核查人员对该企业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公告:对符合资质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准登记进行公示。
(四)提交材料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
1、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申请开发资质等级书面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
7、注册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固定电话号码;
8、企业章程;
9、法人代表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0、总经理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1、董事会成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2、在淮有关业务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劳动合同(原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13、在淮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原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1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材料:
1、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书面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原件);
6、在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如与原申报人员不符的,须提供变更事项说明,并附新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
7、近三年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参建五方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并附"两书"发放台帐(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1、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申请核定资质延续书面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原件);
6、在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如与原申报人员不符的,须提供变更事项说明,并附新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
7、在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或已建成项目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仍未销售商品房证明;
8、新开发项目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前款7、8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561
附件下载:房地产开发经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