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物流经营与货运代理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交通物流经营与货运代理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从交通物流经营,依法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3、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4、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由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厂房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部门。
(四)提交材料
1、申请表;2、营业执照;3、货运物流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4、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5、设施、设备证明材料;6、经营管理、质量管理、配件管理等制度文本;7、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7
二、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从事货运代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从事货运代理经营的,应当向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由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厂房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进行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4、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
5、相关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6、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7、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7。
附件下载:交通物流经营和货运代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