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道运输
2016-06-29

油气管道运输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油气管道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长输管道建设项目核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5、《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

6、《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苏政发〔20154号);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6号)等。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投资人取得工商相关手续或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人出具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油气长输管道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请示: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余项目管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中央管理在苏企业、省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审核:具有对应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3、核准: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四、提交材料

项目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须提供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3)以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发改委能源处联系。地址: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南楼229室,联系电话:83605207
附件下载:油气管道运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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