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船舶检验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5、《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6、《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7、《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8、《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9、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10、《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暂行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下列船舶需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2、船舶经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船舶建造(含重大改建)法定检验的申请,由承建厂建造地的船检机构负责受理;其它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申请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
新船的建造检验:A.《检验申请表》;B.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C.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D.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E.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营运船舶的检验:A.《检验申请表》;B.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C.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受理通知书》,或《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同时,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检验证书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受理人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人进行评审,审核人如同意受理申请的,指派现场验船人员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受理通知书》;如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补正通知书》。
(7)受理人将申请材料交给指定的现场验船人员。
(8)船舶跨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参照《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3、现场检验:
(1)现场验船人员收到受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下列法定条件: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的规定。
(2)现场验船人员按照船检规范、规则、规定实施现场和实船检验。
(3)现场验船人员检验完成后,编制《吨位计算书》(如需要时),制作并签署《船舶检验证书》底稿、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并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审核人。
4、审核:
(1)审核人对现场验船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所有规定的验证包括文件的验证(如有时)和过程验证均已完成,其结果及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均满足规则、规定的要求。
(2)审核人审核合格后,在《船舶检验证书》底稿、检验报告和检验计费单上签署。技术审核不合格时,审核人应要求执行实船检验的现场验船人员进行纠正直至通过审核;无法进行纠正的,应在《船舶检验证书》底稿上签注不予发证的意见。
(3)审查后,审核人将《船舶检验证书》底稿、检验报告和检验计费单等相应材料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审批人对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船舶检验证书》底稿、检验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现场验船人员。
6、办理结果:
(1)审批人审批合格的,现场验船人员制作《船舶检验证书》,审核人核对并签署,加盖印章,由受理人将《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审批不予发证的,现场验船人员制作《不予法定检验发证决定书》,加盖印章后,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
(3)受理人送达相关证书、文书后,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7、归档:
(1)检验办理完毕后,现场验船人员将所有资料移交资料员按一事一档原则进行立卷与归档留存,建立每份档案材料目录。
(2)对于受委托检验,应将上述立卷的资料复制一份寄送委托检验机构。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时,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国内航行海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应章节所规定的图纸和资料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各类检验所需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 83999982。
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6、《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需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
2、经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船用产品检验的申请,由产品生产厂所在地的船检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船用产品检验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核对。
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A.认可申请表;B.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C.工厂概况;D.质量管理文件;E.技术文件;F.认可试验大纲
认可后产品检验:A.产品检验申请表;B.经审批的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证明文书;
认可前产品制造检验:A.产品检验申请表;B.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C.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明文件;D.产品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技术标准;E.试验大纲;
工厂认可年度复查:A.认可申请表;B.认可证书;C.认可条件变化情况说明;D.产品质量分析;E.年度复查试验项目或试验大纲;
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换证检验:A.认可申请表;B.认可证书;C.上次认可后进行了更改的认可资料;D.因法规、规范或标准变化而需要重新审查、批准的图纸技文件;E.认可试验大纲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受理通知书》,或《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受理人在《法定检验登记簿》中登记。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受理人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人进行评审,审核人如同意受理申请的,指派现场检验人员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受理通知书》;如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补正通知书》。
(7)受理人将申请材料交给指定的现场验船人员。
3、现场检验:
(1)现场检验人员收到受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下列法定条件:
图纸技术资料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2)材料审查后,对于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现场检验人员到工厂有关的部门、车间、试验室和储备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工厂质量控制的运行情况及设备、人力资源情况,跟踪见证典型产品的主要制造过程,包括见证为过程监控或验证质量而进行的取样、检验和认可试验。
(3)材料审查后,对于认可后产品检验和认可前产品制造检验,现场检验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图纸和检验试验大纲实施现场产品检验。
(4)现场检验人员在审查和检验后,制作并签署证书底稿、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计费单,并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审核人审核。
4、审核:
(1)审核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所有规定的验证包括文件的验证和过程验证(如有时)均已完成,其结果及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均满足规定的要求。
(2)审核人审核合格后,在证书底稿、检验报告和检验计费单上签署。技术审核不合格时,审核人应要求现场检验人员进行纠正直至通过审核;无法进行纠正的,应在证书底稿上签注不予发证的意见。
(3)审查后,审核人将证书底稿、检验报告和检验计费单等相应材料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审批人对船用产品检验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证书底稿、检验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现场检验人员。
6、办理结果:
(1)审批人审批合格的,现场验船人员制作证书并签署,加盖印章,由受理人将《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审批不予发证的,现场验船人员制作《不予法定检验发证决定书》,加盖印章后,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
(3)受理人送达相关证书、文书后,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7、归档:
审查办理完毕后,现场检验人员应将所有材料交资料员进行立卷与归档。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时,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相应的船用产品检验所需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2。
三、船舶进港签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10、《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第八条、第七条、第十八条;
11、《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1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章。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3、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4、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5、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船舶所属公司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
6、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7、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8、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9、船舶营运证;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四、船舶出港签证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0、《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11、《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一、二条;
12、《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第八条;
13、《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3、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4、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5、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员适任证书;
6、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7、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
8、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9、船舶港口建设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1、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2、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4、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五、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四、十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2、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3、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4、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5、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6、归档: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交受理人归档。
(四)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六、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5)船舶转籍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的情形。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船舶国籍证书发证条件、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并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初审人):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证明、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七、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六、七、八、九、二十四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3、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4、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5、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6、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7、归档: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交受理人归档。
(四)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5、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八、光船租赁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7、《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一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查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同意登记、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行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4、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5、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6、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10、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九、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至二十、二百七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查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同意登记、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并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员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十、废钢船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全文;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一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废钢船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同意登记、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废钢船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废钢船登记证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并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十一、船舶变更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三十八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七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废钢船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同意登记、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废钢船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变更记载后的相关登记证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并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适用于设有光租、抵押权等的船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十二、船舶注销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
7、《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四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废钢船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同意登记、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注销证明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注销证明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已通知光船租赁承租人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9)承租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件(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
(10)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件(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以光船租赁或者融资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十三、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废钢船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是否同意登记、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并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99983。
十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第Ⅶ/5条;
2、《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
3、《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
4、《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
5、《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
6、《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7、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货物系固手册》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审核后在《<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签注的,审批人在《货物系固手册》上署名签发,初审人在《货物系固手册》上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本《货物系固手册》;
(2)审批人不同意签注的,初审人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3)初审人将《货物系固手册》转受理人;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或告知不予签注的理由;
(5)受理人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初审人):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书、申请材料、《<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表》、现场核查情况或记录、《货物系固手册》等材料进行归档。
(1)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记录复印件(新建船舶免);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G区8号交通海事窗口,联系电话:0517-83999983。
十五、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活动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至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3、审核与批准:
(1)初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2)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4、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由初审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
(4)初审人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已发放《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初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5、归档(初审人):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1)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0、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
申请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申请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2、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
申请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2、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138。
十六、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活动报备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
(1)受理人收到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业务;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审核与告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在《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签注"予以备案"意见,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备案人。
(3)备案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注明审查意见,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备案人,并告知备案人调整后在作业前重新备案。
(4)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负责现场监管的部门/人员。
(5)办理完毕,在《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登记台帐》中登记。
4、归档:
办理完毕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应将《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等备案材料存档,证书、文书、证明类的材料留复印件归档。
(1)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四)提交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海事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138。
附件下载: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