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港口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货运港口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江苏省港口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6、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2]1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市港口管理局领取《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汇总表》、《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港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港口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按照申请、变更、延续具体业务种类,分别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港口管理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经营人的码头现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市港口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经营人委托的具体经办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
6、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8、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
9、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
10、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1、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12、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有效的租赁合同;
13、港口码头平面图;
14、国家规定的符合应急设备、设施清单;(危货码头提供)
1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危货码头提供)
1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市区范围的码头以及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码头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县区范围内码头应向所在地县区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等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格式表格可向港口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免费索取,也可从淮安市网上政务大厅网站下载打印;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所需材料用A4纸复印一份,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及电子文档;危险货物码头按照法规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码头现状安全评价。
对码头项目的批文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1)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11279;或者与淮安市港口管理局港务科联系,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75号,联系电话:80889991。
附件下载:货运港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