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水上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路运输(省内)经营,依法应当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
1、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应当符合:
(1)沿海运输: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1000总吨;液化气船1000立方米;原油船5000总吨;拖航2000千瓦;普通客船200客位;客货船、滚装客船1000总吨及100客位。
(2)内河运输: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600总吨;液化气船600立方米;原油船2000总吨;拖航2000千瓦;普通客船100客位;客货船、滚装客船300总吨及50客位。
2、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3、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4、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为:
(1)沿海运输:经营普通货船1-10艘各1人,11-20艘、21-30艘、31-50艘分别为2、3、4人,50艘以上每增加20艘相增加1人;经营危险品船和客船1-5艘各1人,6-10艘、11-20艘分别为2、3人,20艘以上每增加10艘增加1人。
(2)内河运输:经营普通货船1-10艘各1人,11-50艘2人,50艘以上每增加50艘增加1人;经营危险品船和客船1-10艘各1人,11-20艘、21-30艘、31-50艘分别为2、3、4人,50艘以上每增加20艘增加1人。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水路旅客运输(省内)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水路货物运输(省内)经营的,向辖区的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由相应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船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等进行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5、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8、组织机构的设置(含安全管理机构)和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1、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注:企业筹建应当提交1至9项,个人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1、2、4、9、11的申报材料。
12、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水路运输经营企业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7
附件下载:水上运输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