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依法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具体分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站房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新设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7
附件下载:道路客(货)运输站(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