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货)运输
2016-06-29

道路客(货)运输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道路客(货)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增加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日发班次、途径路线、车辆变更的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ƒ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其它客运车辆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技术等级。(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ƒ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以上要求的车辆数含承诺拟购置的车辆。)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从业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线路纳入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省内客运班线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车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企业章程文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参加客运班线招投标的,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投标函;(2)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3)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4)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5)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至招投标时上一年内企业交通安全营运情况证明;(6)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G8号交通运政窗口。联系电话:0517-83908017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具体分为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其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须为法人企业。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ƒ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④总质量3.5T及以上车辆须经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合格;⑤总质量12T及以上车辆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

1)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在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情况下,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场办结,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安全评估报告(市安监局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7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按照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辖区运输管理处领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运输管理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科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2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决定:市运输管理处全程依据核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办理的,制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通知申办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同意办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四)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与计价器、顶灯等相关设施设备安装及联动核查证明;

4、企业办公产所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出租汽车单车停车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5、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清单;

6、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7、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营合同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营服务规范、投诉处理、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8、出租汽车运力的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9、车辆未购置的,应当提供承诺书及相应的资金证明,包括:拟购置车辆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运力投放要求、全额出资购置车辆、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出租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等承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前款第38910项规定的材料;(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4)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5)停车场地证明材料;(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六)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应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淮安市运输管理处网站(http://www.hayz.org:82/)下载打印;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维修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3、所需材料用A4纸复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七)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338218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1、《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2、《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车辆条件

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

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3、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4、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5、人员条件

1)驾驶员应当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从业考核合格,其数量应当大于公交车辆数量;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从业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100辆公交车辆不低于1人,超过1000辆以上的最低不少于10人;

3)配备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管理制度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方案;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辖区运输管理处领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市运输管理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科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2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决定:市运输管理处全程依据核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办理的,制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通知申办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同意办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四)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4、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具体面积要求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并公布);

5、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6、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7、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8、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应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淮安市运输管理处网站(http://www.hayz.org:82/)下载打印;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维修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3、所需材料用A4纸复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338218
附件下载:道路客(货)运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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