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广播电视传输服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