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修理与维护
2016-06-29

机动车修理与维护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机动车修理与维护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运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3、现场核查:辖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照开业资质条件、标准,对企业的厂房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核查,符合开业资质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运管部门。

四、提交材料

1、申请表;2、营业执照;3、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4、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5、维修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明,设备外协的,还应提供合同书和设备检定证明;6、经营管理、质量管理、配件管理等制度文本;7、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8、提供统一格式的电子版《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市政务交通运政窗口联系。地址:市翔宇中道150。联系电话:83908017
附件下载:机动车修理与维护.doc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 电话:0517-83605243  电子信箱:bwb@huaian.gov.cn
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技术支持:淮安市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苏ICP备05001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