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财务公司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3.《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3)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没有不良的从业记录。
(4)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5)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条财务公司董事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运用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了解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除符合第一、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
(2)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经验。
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或者具有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熟悉资金计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流程
银监局在上报对开业申请的审核意见前,应对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并邀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室以外人员参与监考和考卷评价;同时应召开开业申请答辩会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
(1)参加答辩会人员为本规程规定的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2)开业申请答辩会由财务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主答辩人。
(3)银监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有所侧重地分别对其进行谈话。
(4)答辩会及谈话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风险管理及审慎经营意识、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分析等。
(5)银监局应将考试试卷、考试结果、答辩和谈话记录及考察评价意见随各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银监会。
四、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淮安银监分局联系。地址:市健康东路71号,联系电话:89909900。
附件下载:财务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