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检验、检测综合监管事项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质量技术检验、检测综合监管事项时,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在"审批栏目"中点击"省质监局"后,选择"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2、受理:省质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当场更正,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法定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现场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和其他法定条件,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法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承诺:省质监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提交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
3、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5、独立法人材料;
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五、其他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1)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