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业准入告知承诺制 综合监管事项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公共场所卫生
时间:2016-06-2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共场所卫生综合监管事项

市 场 主 体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综合监管事项时,还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6、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7、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1、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2、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1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15、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2、受理:资料齐全。

3、现场核查:对照《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

四、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其他

如有其它问题,请与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联系。

 

 

县区卫计委联系方式一览表

 

审批部门

地址

联系方式

清河区卫计委

许可科

清河区北京北路市民服务中心

83643308

清浦区卫计委

许可科

环城西路19

83983133

淮阴区卫计委

许可科

淮阴区行政服务中心长江东路44

84518655

84966827

淮安区卫计委

许可科

淮安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3

85988832

85966562

洪泽县卫计委

许可科

高良涧街道人民北路6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2

87235166

金湖县卫计委

许可科

金湖县同泰大道199

86986839

涟水县卫计委

许可科

涟水县泰山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2

82392046

盱眙县审批局社会

审批科

盱眙县企业服务大厦

88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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