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综合监管事项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建设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时,还应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受理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5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补正事宜(5个工作日内)。
3、受理公示:将受理情况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4、审查:受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8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审查。
5、出具意见:作出拟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
6、作出决定。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书面决定。建设单位进行承诺。
四、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2、验收监测报告(表)(2份)
3、网上信息公开证明(2份)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份)
5、环境监理总结报告(2份)
6、其他按规定需申报的材料(2份)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33。
附件下载:建设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