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管理综合监管事项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排污管理综合监管事项时,还应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4、《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经市县环境监察局现场察看后符合环评审批环保要求的建设单位。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受理通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补正事宜。
3、审查:受理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4、作出决定。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2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2份);
4、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最近一年)(2份);
5、最近两年的排污费缴纳证明(2份);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证明(2份);
7、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证明(2份);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份);
9、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2份);
10、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合同、缴费证明材料(2份);
11、经市县环境监察局现场察看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2份);
12、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管的协议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许可证明(2份);
13、其他(2份);
1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33。
附件下载:排污管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