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综合监管事项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综合监管事项时,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如下事项:
一、投资项目核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3、《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
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苏政发〔2015〕4号);
5、《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淮政发〔2015〕39号);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6号)等。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投资人取得工商相关手续或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人出具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递交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围或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及复核:行政许可处工作人员对项目材料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处长进行复核。如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许可机关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论证。法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委党组集体研究:项目受理人员将拟审批项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委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呈送委领导,党组研究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5、发文:党组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工作人员拟文、处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发、窗口人员发文。
(四)提交材料
1、前置审批材料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须提供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淮发改办〔20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提交其他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3)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
(4)所在县(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还应附送以下文件: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以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9、83945685、83945589。
二、投资项目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苏政发〔2015〕4号);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6、《淮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淮发改办〔2014〕141号);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第6号令)等。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投资人取得工商相关手续或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人须出具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递交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服务范围或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及复核:行政许可处工作人员对项目材料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处长进行复核。如法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发文:处长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工作人员拟文、处长审核、窗口人员发文。
(四)提交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工业项目需提交设备清单;
4、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报告书);
4、所在县(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意见。
化工项目备案须同时提供:化工集中区项目合同、社会稳定评价审查意见等材料。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
另,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2、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9、83945685、83945589。
附件下载:投资项目备案、核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