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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时间:2016-07-22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淮政发〔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14〕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依法全程监管。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管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全程监管。
2. 明晰监管责任。依照法定行政职权,公布部门权责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履行监管职能,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3. 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县(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4. 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合惩戒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促使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5. 公开高效便民。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增加行政监管的公开透明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市场主体。
三、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四、监管主体及责任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明确主管责任的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的梳理,厘清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监管的责任仍然存在,各部门应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五、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完善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追踪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以及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司法、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质监、环保、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安排、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和办公场所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市、县(区)要切实落实好相应的领导责任和审批事项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完善配套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完善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优化执法层级,市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各县要积极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省经济发达镇和省级重点中心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镇可通过法定程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严格追究责任。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县(区)、乡(镇)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