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市场综合监管体系,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各级金融办对小贷公司和信用再担保公司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模式,不断提升金融办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淮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6号)等文件;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等文件;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号)、《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2013〕44号)、《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5〕6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关于明确我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相关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3号)等文件。
(二)监管职责
根据监管要求,市、县(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信用再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1、县(区)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组织招标,市、县(区)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筹建初审、开业初审、最大持股人变动及超过50%(含)股权变更初审;2、县(区)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不变且不超过50%股权变更初审,市金融办负责审批;3、县(区)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初审,市金融办负责审批;4、市金融办负责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设立初审,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5、市金融办负责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6、市金融办负责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7、市金融办负责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立、合并审批,停业和终止初审等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 准入审批监管
1、负责对新设小贷公司筹建初审和开业初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强化招标管理和准入管理,严格对小贷公司发起人股东资质的审查,对小贷公司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由县(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2、负责对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设立的初审、市县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审批监管要严格按照省金融办相关规定,切实把控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发起人资质的审查。
(二)其他监管事项
1、小贷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方面
(1)小贷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等;
(2)小贷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要严格按照省金融办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由所在县(区)金融办初审,县(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向市金融办提交关于小贷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请示,市金融办审核县(区)金融办请示及小贷公司提交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其中对涉及小贷公司股权变更(最大持股人变动或超过50%股权变更)由市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2、信用再担保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方面
(1) 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由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2)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和持有5%(含)以上股权股东变更,由公司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3)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由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3、信用再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面
(1)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经理)任职资格,由其分公司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初审后,报省金融办核准。
(2)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由公司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初审后,报省金融办核准。
(3)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除董事长和总公司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公司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核准,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退出监管
1、小贷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省金融办可终止其经营资格。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采取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或处置反担保资产;
(3)存在虚假注资、抽逃资本行为;
(4)不使用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或账外经营,账实不符;
(5)未经批准或备案超范围经营;
(6)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
(7)拒绝监管机构的各类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8)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现场检查当日前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超过50%(含50%),且公司无能力或不愿意充实资本金;
(9)其他重大违规经营情况,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2、自愿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3、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停业、终止,由公司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4、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立、合并,由公司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依法对小贷公司、信用再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无查处权限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抄告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二)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将违法违规经营的小贷公司、信用再担保公司报送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因违法违规经营被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信用再担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列入小贷公司、信用再担保行业黑名单并报送省金融办。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办要严格按照省金融办要求,加强对小贷公司、信用再担保公司的监管,要建立完善市、县(区)监管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要明确职责定位,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市金融办要发挥好指导、服务、督查功能,县(区)金融办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二)落实举报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各级金融办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小贷公司和信用再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纳入市、县(区)金融办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省金融办及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顺利有效开展对小贷公司和信用再担保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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